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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氨基酸分析仪等属于进口计量器具管理范畴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质检办理函[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计量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氨基酸分析仪、离子色谱仪是否需要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氨基酸分析仪、离子色谱仪属于液相色谱仪类的分析仪器,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畴,应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二、在中国境内销售氨基酸分析仪、离子色谱仪但尚未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外国公司或其代理商,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

20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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