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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 1998-08-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9]52号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防洪工程效益,确保行洪畅通,保障江河沿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道专管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汛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单位要密切注意水情、工情和险情,对河道堤防工程、报警器材、观测设备、抢险救生道路等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巡堤查险责任制,组织好抢险队伍,一旦发生险情迅速组织抢护,并做好群众安全撤离工作。 
  三、河道和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弃渣、弃料、生活垃圾、临时庵棚和违章工程等,由设障者和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清除或改建;逾期不清除或改建的,由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强行清除或改建,所发生的费用由设障者或 建设单位负担;一时确实无法改建或清除的,须制定清除或改建计划,报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实施,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方案,落实防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 
  四、严禁破坏各种防污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信线路、照明报警器材、水文设施、里程桩、管理房屋和抢险救生道路等。严禁损毁堤防、护岸、坝垛、闸坝和其它防洪工程设施,对违章修建的越堤路豁口及堤防缺口要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封堵。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耕种、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确保生产人员安全。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实施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砂、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六、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汛期施工的单位要和当地防汛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汛情和雨情,落实防汛抢险责任,做好施工设备、器材及施工人员的防洪保安工作。 
  七、汛期严禁船舶超载或带病运行,严禁在洪水期间抢渡、强渡。 
  八、在发生重大洪水险情的紧急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河道管理部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组织附近乡(镇)村干部、群众及现场人员参加抗洪抢险,有权使用附近土地及其它物资器材、车辆等运输工具,有权对阻碍行洪、危害防洪安全的建筑物进行紧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履行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九、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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