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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盐务干部查获私盐案件提奖问题的简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4-24 生效日期: 1982-04-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2)财税计字第017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2)闽税盐字第136号报告收悉。按照《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盐务干部缉获的私盐案件,其罚没收入,除扣交应纳税款外,应当全部作为缉私费用,不提取奖金。请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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