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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营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26 生效日期: 1985-09-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5)财税油穗征字第139号文收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钻井公司,在合资经营合同中都规定有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属于合资经营合同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内的,无论是中方人员还是外籍人员,征税时应当作为合营企业的雇员处理,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补充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合营企业在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时扣缴。至于合资经营公司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外的中外籍人员,是否属于合营企业的雇员,请你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定如何征税。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198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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