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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15 生效日期: 1985-10-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国[1985]36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5)粤税二字第74号关于抵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按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这里说的“国家规定的程序”,指的是省级以下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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