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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和使用原则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25 生效日期: 1987-12-2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7)财税管字第081号
财政部(87)财税字第273号《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和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对代扣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原则理解不一。为了便于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税款手续费费率提高至1-5%后,税务机关可以按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税款总额提取5%的手续费,并根据代扣单位代扣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在1-5%的幅度内确定发给代和单位的比例。要保证所提手续费总额中的60%(即3%的部分)发给代扣单位,其余40%(即2%的部分)由税务机关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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