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设部对《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方案》建议意见回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锅函[2003]66号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你司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来函受悉,对你司提出的两点建议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水利、铁道、交通部门没有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职能。同意第二条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是否已在建设部门进行登记,其它场合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已在质检部门进行登记。设备是否按期进行了定期检验。
  2、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四十二 条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其资质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因此应维持原整治方案第三条内容不变。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