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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上校军训教官担任督学及调用人员职务经历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7 生效日期: 2005-09-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104372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104372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使担任督学及调用人员之上校军训教官,其职务位阶与经历管理符合专业发展与向上派职之经历认定,期罗致优秀之高阶现职教官借调担任行政职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上校军训教官担任督学及调用人员,区分如下: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及本部中部办公室编制内之上校督学。

(二)本部中部办公室调用之上校核稿督学。

(三)本部调用之上校教官。

三、各职类位阶与经历认定如下:

(一)上校督学之经历认定同乙类县市军训督导。

(二)上校核稿督学之经历认定同甲类县市军训督导之直辖市军训督导。

(三)本部调用上校教官

1.原中校阶调用后晋任上校阶第一年之经历认定同乙类县市军训督导。

2.晋任上校阶第二年起之经历认定同核稿督学(甲类县市军训督导之直辖市军训督导)。

3.现阶上校二年以上始调用之人员之经历认定同核稿督学(甲类县市军训督导之直辖市军训督导)。

四、各职类人员选用规定如下:

(一)上校督学及上校核稿督学,准用「直辖市及县(市)联络处军训督导迁调及遴选作业规定」办理。

1.上校督学:具备年度候选上校资格之现阶中校,且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1)曾任本部军训处、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及直辖市军训室借调人员或甲类县市首席助理督导。

(2)曾任大专校院生活辅导组组长或高中职校主任教官一年以上。

2.上校核稿督学:现阶上校,且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1)曾任本部军训处、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及直辖市军训室借调人员或督学一年以上。

(2)曾任大专校院生活辅导组组长一年以上或一般教官二年以上。

(二)本部上校调用人员,依职务特性由军训处律定选用基准,并公开办理遴选后调用。但办理上校以上重要军职人事业务之人员,得免经遴选程序,由军训处处长推荐,陈部次长核定后调用。

五、本要点未尽事宜,依军训人事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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