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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05 生效日期: 1992-08-0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投资[1992]120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你部拟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送审搞)》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收悉。现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军内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开发经营的企业化宾馆、招待所、饭店、写字楼等非军事工程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问题,参照在地方的中央项目的做法,非军事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总后基建营房部下达,抄送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在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投资许可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统一发放管理。
  二、关于军内离退休干部住房适用税率问题。考虑到当前军队经费比较紧张,离退休干部住房安置任务也较重,在“八五”期间暂适用零税率。对此,在《管理办法》中应予说明。
  三、关于军事工程项目相关的配套设施问题,应适当区分军事工程项目相关的军事性配套设施和军事工程项目相关的非军事性配套设施,列出相关军事性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以便实施和管理。
  四、该《管理办法》应同样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五、《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颁发组织实施,并请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税务局,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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