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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停车场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二字第094027137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桃园县政府府法二字第094027137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桃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筹措停车场兴建、营运资金及奖助民营路外公共停车场,提升停车服务水准,特依停车场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停车场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作业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交通局为执行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循预算程序拨入之款项。

  二、上级政府补助。

  三、交通违规停车罚锾收入。

  四、路边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车场之停车费收入。

  五、违规车辆之移置费及保管费收入。

  六、民间机构缴交之权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筑法第一百零二条之一规定,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缴纳代金收入。

  八、公有停车场经营附属事业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金融机构融资收入。

  十一、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规划及兴建公有停车场支出。

  二、公有停车场之设备扩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车场维护管理费支出。

  四、奖助民间机构兴建及营运路外公共停车场支出。

  五、违规车辆拖吊业务费用支出。

  六、取缔违规停车之费用支出。

  七、公有停车场租金、税费、保险及赔偿费支出。

  八、为改善停车设施及有关之道路、交通支出。

  九、停车场经营管理事项之投资。

  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员奖励金。

  十一、偿还金融机构融资本息。

  十二、约聘雇若干人之人事费用。

  十三、其它经本府核准支出。

  约聘雇人员之人事费用最高不超过收入金额之百分之十二。

  第6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管。

  第7条 本基金之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8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县库。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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