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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行政审批改变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 2004-02-2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锅函[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
  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235号)和《关于调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490号)的要求,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承担,即由我局公布的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承担此项工作。
  为做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改变管理方式的后续工作,现对具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原则上要求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哪一个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其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也由其负责实施;

  二、鉴定评审机构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将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行文公布后,由考核机构发证。证书的编号方式由各个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方式决定;

  三、改变管理方式后,为便于对证书的统一管理,要求各发证的鉴定评审机构使用统一印制的A4证书,证书的格式示例见附件。鉴定评审机构可向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征订空白证书;

  四、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资格范围,可不受所在单位设计资格范围的限制,按照个人报考并经考核合格的范围确定;

  五、各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制定人员培训、考核的管理程序,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公布的范围,做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我局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各压力管道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管理方式转变的工作,提高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水平,保证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编号:×××××
                     王 鹏
   (一吋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设计院)
  经培训、考核,获得下述压力管道设计审批资格:
┌───┬──────────┬─────────┐
│类别 │  级别和品种范围  │ 资格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颁证机构:(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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