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2-19 生效日期: 1992-02-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检字[1991]第39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工商经(90)第3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持假“准运证”运销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按无“准运证”处理。但对于不属明知故犯而持假“准运证”的可允许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准运证”;逾期补办不到,或者当事人取得“准运证”的手续和途径不合法的,可以依据我局《关于加强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27号的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