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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 1997-06-1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挪用募股资金高息放贷及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佛山照明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一、用募股资金高息放贷
  1995年5月31日至1996年11月11日期间,佛山照明公司以签订借款 合同的形式先后12次累计将5.5亿元资金(其中包括2.6亿元募股资金)以年利率高达21.6%至24%的高息借给佛山市工商银行敦煌办事处(以下 简称工行敦煌办)。佛山照明公司将巨额募股资金高息放贷的行为违反 了《贷款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                   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为证券公司融资
  1996年7月,佛山照明公司给南方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融资0.8亿元,年利率为25.2%。这一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各经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三、未履行法定的重大事件报告、公开、公布义务
  作为上市公司,佛山照明公司用募股资金高息放贷和为证券公司融资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未履行《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义务,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根据目前已调查核实的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佛山照明公司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用巨额募股资金高息放贷,为证券公司融资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拔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没收佛山照明公司高息放贷5.5亿元利息收入中超过银行一年 定期存款利息部分3727.83万元;
  2.没收佛山照明公司给南方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贷款8000万元按 月息21‰计收的利息239.16万元;
  3.对佛山照明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佛山照明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佛山照明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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