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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 2001-06-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文工作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是防汛抗旱的耳目和尖兵。保护水文设施和设备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在水文测验河段内修建固定建筑物,毁损、破坏水文测报设施及其标志,盗窃水文器材、设备、物资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依法保护水文设施和设备,确保水文测报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水文测验河段基本断面上下各400米范围是长期进行水文观测的场地,应设置标志,划定为保护区,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固定设施,不得在保护区内种植妨碍观测视线的林木、高杆作物,不得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取水、爆破、取土、挖沙、采石、淘金、停靠船舶、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对水文测验作业或资料收集有影响的活动。 
  二、水文站的过河设施、通信设施、动力设备、照明设备、测量仪器、测量标志,房屋、道路、场地、水准点以及雨量站等设施,是进行水文测报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侵占、毁坏与破坏。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教育干部群众,自觉地保护水文测报设施设备,对破坏水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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