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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25 生效日期: 1995-01-2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06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国税函发[1994]19号《关于磁卡制作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公司经营磁卡业务如何计征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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