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影一字第094052089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一字第094052089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目的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爱好写作人士从事电影剧本之创作,丰富我国电影剧作内涵,发掘编剧人才,特订定本要点。
二、征选资格以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者所创作之电影剧本为限。
三、应征剧本应具之条件、格式及报名表:
本(九十三)年度所购置之数字放映器材、电影数字制作(前、后制)有关之摄影、音效、特效、场景、模型、道具及整合平台之建立等数字制作相关之设备器材。
(一)应征剧本之演出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分钟,如改编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应检附原著及著作财产权人同意书。应征剧本之内容倘含有外国文字时,应书写原文并加注中译。
(二)应征剧本须未曾获国内外剧本征选得奖有案。
(三)应征剧本不得于本案得奖名单公告前摄制成视听著作。
(四)应征剧本不得有抄袭、剽窃或其它侵害他人著作权之情形。
(五)应征剧本应具备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应征者以应征一件为限。
(七)应征剧本应以A4纸张,双面、直式横书缮打,繁体中文编辑,字型大小:十六,行高:24pt,左侧装订,并附剧情大纲及人物介绍,一式五份,且不得署名。
(八)应征剧本不得有抄袭、剽窃或其它侵害他人著作权之情形。
本(九十三)年度所购置之数字放映器材、电影数字制作(前、后制)有关之摄影、音效、特效、场景、模型、道具及整合平台之建立等数字制作相关之设备器材。
四、报名期限即日起至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五、报名地点及联络方式应征剧本应于报名期限内,以挂号寄至台北市中正区天津街2号4楼行政院新闻局电影事业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征优良电影剧本」字样。新闻局电影事业处联络电话:(02)2351-6591,传真:(02)2341-0360.
六、奖励方式征选优良电影剧本之奖励方式如下:
(一)最佳优良剧本首奖一名,获奖座乙座及新台币一百万元之奖金。
(二)优等剧本奖以十名为限,每名各获奖座乙座及新台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奖金。
(三)佳作剧本奖以十名为限,每名各获奖座乙座及新台币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之奖金。
前项各款得奖名额及奖金额度,由评选委员会决定,并得从缺;得奖剧本属二人以上合著者,奖座各一,奖金平均分配。得奖名单由本局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并择期颁发奖座、奖金。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采用得奖剧本制作完成国产电影片,且该电影片经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者,本局得核发得奖剧本作者及电影片制作业奖金各新台币十万元。
七、评选方式
(一)应征剧本由本局组织评选委员会评选之(评选委员得就应征剧本内文错别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评选方式分初选及复选二阶段办理。初选阶段每本应征剧本均须经由二位以上评选委员之审阅并推荐,始得进入复选(复选名单不对外公告);复选阶段应经全体评选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评选出得奖剧本及奖金额度。
八、违反规定之处置得奖之电影剧本事后发现有违反第三点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本局应撤销得奖者得奖资格,得奖者应将奖座及奖金交回本局,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九、本局之合理使用得奖剧本作者应永久无偿授权本局将得奖之剧本于本局网站公开传输,并将得奖之剧本故事大纲以纸本发行。本局并得将得奖剧本推荐给电影片制作业制作成电影片。
十、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本局提评选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