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政办发[2002]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人类工程活动频繁,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现将我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地质灾害重点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门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加强调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是有规律的,是可以预防的。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工作是搞好地质灾害预防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地质灾害重点市、县(市、区)要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规律,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对已查明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要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对影响区域安全的缓变性地质灾害,必须进行定期监控。
三、编制规划,落实防范措施
各地要在江苏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重点市、县(市、区)要求在2003年底前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目前正在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凡缺少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内容的必须限期补充完善。新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项目可行性阶段必须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勘察,落实避让或治理措施。
四、落实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经常性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必须列入同级财政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市、县(市、区)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的勘查和治理。对确认属于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行为人负责治理。
五、完善法规,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
要加快《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对可能遭受或者诱发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勘查、设计、施工。承担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防治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凡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对外投资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注意内外有别,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