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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广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28 生效日期: 1995-03-2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5]第62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琼工商函(1995)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未对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故仅适用于调整1995年2月1日(含该日)以后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调整此前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因此,你局于1995年1月立案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应适用《广告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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