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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9 生效日期: 2002-06-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2]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地形地貌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具有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为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建立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领导协调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重在预防,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汛前地质灾害调查和编制防灾预案制度,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应急调查和监测预报等制度。对所有的地质灾害隐患要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我省太行山区、燕山山区是暴雨集中地区,极易突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平原区由于不合理开采地下水等原因,近年来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呈加剧发展趋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及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指导。 
  三、抓住源头,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加强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抓紧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的“全省山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区划项目”,要予以支持和协调,保障调查与区划工作顺利进行。在地质灾害调查与规划过程中,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做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因人为工程活动导致的危险点和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过程中,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和土地预审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认定可以建设而批准立项、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区乡村、小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未经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的区域内进行乡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重点管理,杜绝人为工程活动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对已发现的地质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并限期进行治理。要严格监督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在城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和在其他地区进行的有可能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废碴堆放点和采空区的安全,新建矿山要做好矿山环境评估工作。 
  各级计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重视抓源头抓预防,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拓宽资金渠道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制定、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及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经费问题。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列入总体规划设计和工程总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类矿业开发、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政策,对因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而搬迁的人口购建房屋、户口登记、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六、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特别是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要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村基层干部重点进行培训。要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掌握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和自救能力,达到减少和避免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200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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