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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4 生效日期: 1995-05-0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发布文号: 广字[1995]第23号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你会关于加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广告宣传管理的请求(中保办发1995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名称是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专用名称。你会依据有关法律、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国家对中药品种实施保护的一种措施,不同于社会上一些单位搞的保护、推荐活动、故我司同意你会意见,凡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中药产品,凭该证书可以在各种媒介上宣传、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监督管理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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