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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1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任务工作程序,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工作和教材建设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国家建材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建材局的委托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建材高等教育的规划、政策法规、学科及专业建设等全局性问题向国家建材局提供咨询;
  (二)研究、拟订和审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
  (三)提出各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组织教材的编审、研究和评优等工作;
  (四)研究各专业的课程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研究和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教学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小组”)。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如课程教学指导小组,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及各类单项评估工作小组和教材编审小组等。
  第九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教学指导委员主持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副组长一人;教学指导小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国家建材局从高等学校、科研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聘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育事业、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干部但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协商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检查和总结工作,结合国家建材局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小组的活动以小型专题和实际工作为主,其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小结每年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一次,并同时抄报国家建材局。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国家建材局批准的工作计划实施,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等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小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凡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召开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小组的各种会议经费按有关规定由国家建材局支付,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小组日常工作的零星开支由有关主持学校负责。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特邀人员,因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需要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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