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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5 生效日期: 2002-12-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水文工作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省水文部门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建设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水文测报基础设施落后,老化失修严重,水文行业管理与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还不相适应。为切实加强水文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1.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水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省防汛抗旱水文情报预报和旱情监测分析;负责全省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监测并为水资源调查评价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的收集、汇总、审定,并为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实施水文分析计算,全省防汛通信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全省水文自动遥测系统的审查,编制《辽宁省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水质月报》等水文水资源信息,全省水平衡测试等工作。 
  2.各地要在水资源、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充分利用水文部门的站网、资料、技术优势,发挥其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各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自建的水文监测站点(包括地下水监测网点)及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符合水文有关规范的要求,纳入水文行业管理。今后,凡未经水文部门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作为各项建设规划、设计及执法的依据。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水文工作现代化建设 
  1.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的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要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政策全额编入水利部门预算。省计划、财政部门要继续大力支持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及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雨量、地下水、墒情、水质监测等水文事业发展专项费。应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服务的水文设施建设及水文专项工作。在省本级防汛、抗旱、河道维护等专项经费中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水文情报预报等基础工作。各地要将水文部门为市、县(市)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提供服务所需的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的预算。 
  2.要积极推行“工程带水文”的措施,确保在新建、改扩建水利工程中同步安排水文基础设施和管理设施,其所需资金要列入工程概算中。 
  3.新建或扩建水文站点所需用地及水文站点的专用道路、测报设施、管理设施等使用的土地,由水文部门到所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有关手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在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范围内,保证水文报汛电台使用的频率。 
  4.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水文部门要积极引进和应用计算机网络、遥测等技术,提高水文信息传递和处理速度,加快水文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水文信息测报体系和水平先进、反应迅速的水文信息采集系统,完善水量、水质信息测报网络,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1.各级公安、水政监察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护水文的测报设施,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对破坏、盗窃水文测报设施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侦破并依法惩处。 
  2.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报功能需搬迁水文站或水文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搬迁,其搬迁费用应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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