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教育部台国(一)字第0940126058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国(一)字第0940126058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生效
一、为认定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委托私人办理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性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前点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符合下列规定者为公立学校:
(一)土地:由政府提供,不收对价性租金、管理费。
(二)校舍:由政府兴建完成后提供使用,不收对价性租金。
(三)经费来源:由政府以公务预算编列方式办理,经费项目为同种类学校之人事费、校舍与设备维护费、业务费等。
(四)学生来源:以招收学区内之学生为原则。
(五)主计及财务管理:依公务部门之会计及财务管理作业程序办理。
(六)学杂费收费标准:比照一般公立学校。
符合前项规定之学校,得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报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与受委托者所为履约保证金或合意管辖权之约定,不影响前点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