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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市有公用房地变更为非公用财产移交接管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0 生效日期: 2005-11-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财四字第094231729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台北市政府(94)府财四字第094231729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利所属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办理台北市市有公用房地变更为非公用财产移交接管作业,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各机关经管市有公用房地,因用途废止等原因,依台北市市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得由本府财政局征询各机关使用需求,优先提供公务使用,或报经本府依该自治条例第七条规定核定接管机关。

三、征收取得之市有土地,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条或土地征收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办理发还或撤销征收者,不得申报变更为非公用财产。

四、各机关向本府申报变更为非公用财产时,应叙明下列事项:

(一)房地标的。

(二)取得来源(或管理权源)。

(三)原定用途。

(四)现况。

(五)都市计划使用分区。

(六)订有三七五租约或为古迹、历史建筑等其它应叙明事项。

五、各机关向本府申报变更为非公用财产时,应检附文件如下:

(一)房地清册(格式如附件一)。

(二)土地或建物登记誊本(自原管理机关取得管理权源至现行之誊本)。

(三)地籍图或建物平面图誊本。

(四)使用现况图或照片。

(五)所有权状(未缮状者免附,权状遗失者应叙明)。

(六)自行查核报告表(格式如附件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原管理机关径依职权处理,非经项目签报本府(加会接管机关及本府财政局)核准,不得申报变更为非公用财产:

(一)市有房屋占用私人土地等产权尚有争议或纠纷者。

(二)被占用案件于诉讼系属或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者。

(三)市有房屋符合台北市市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应径行办理报废拆除者。

(四)属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者。

(五)尚未依原奉准用途使用者。

(六)其它情事特殊者。

七、本府核定接管机关后,原管理机关应于一个月内,将下列文件数据交接管机关,接管机关认有现场会勘必要或疑有界址争议需办理鉴界者,原管理机关应配合办理并负担所需费用:

(一)土地、建物甲式财产卡(已指定为古迹或历史建筑者应请叙明)。

(二)征收、价购或使用执照等权利取得文件数据。

(三)占用、租用及其它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文件数据。

(四)使用现况图或照片。

(五)钥匙等其它物品文件。

八、原管理机关与接管机关权责划分如下,但双方另有协议者,从其协议:

(一)如遇有未列管之占用,应由原管理机关厘清占用人、占用面积及占用起始日等相关资料,交予接管机关,本府核定接管日前之无权占用使用补偿金,并由原管理机关收取。

(二)订有契约者,原管理机关应通知契约相对人终止契约,相对人如有续行使用需要,则请其另洽接管机关申请订约,并副知接管机关。

(三)市有房屋应由原管理机关清理完竣办理点交,其管理期间衍生之水费、电费、瓦斯费、大楼管理维护费及其它应付费用由原管理机关负责结清。如接管机关要求断水、电或瓦斯,原管理机关应配合办理。

(四)如有其它争议,以本府核定接管日期为准,接管日前,由原管理机关负责,接管日后,由接管机关负责。

(五)接管机关对于接管之房地,如有任何疑义,应于接获移交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逾限未提出者,由接管机关负责处理。

九、他级政府机关申请拨用市有公用房地,经管理机关查明无保留公用并符合拨用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者,应签报本府(加会本府财政局)核定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及同意无偿或有偿拨用后,以府函函复申请拨用机关,并副知本府财政局,将本府核定签影本及第十点所列拨用书、图等各一份,并送该局列管,以简化程序。其需办理有偿拨用者,依台北市议会审议九十四年度台北市地方总预算案综合决议,并应送经台北市议会同意后,始得办理。

十、他级政府机关申请拨用市有公用房地应检具下列书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并同本府核定签影本送本府财政局列管:

(一)拨用不动产计划书(格式如附件三)。

(二)拨用不动产清册(格式如附件四、五)。

(三)拨用土地有无妨碍都市计划使用分区之证明文件。

(四)拨用不动产之登记誊本。

(五)拨用土地地籍图誊本或建筑改良物平面图誊本。

(六)拨用土地使用计画图(附平面图及基地配置图,基地配置图应标明申请拨用土地范围、建筑位置、楼层、面积及使用方式)。

(七)有偿拨用之具体经费来源文件或预算编列证明。

(八)上级机关核准文件。

十一、他级政府机关经报奉行政院核准拨用之市有房地,于地政机关办竣拨用登记后,原管理机关应办理除帐。但奉准有偿拨用者,除基金财产由各该基金主管机关掣开地价款缴款单外,应由财政局掣开地价款缴款单并由申请拨用机关缴纳后,再由地政机关办理登记。

十二、本注意事项所定书表格式,得由本府财政局视业务需要调整修正。

十三、公用房地变更为非公用财产移交接管,悉依本注意事项办理,但情形特殊者,得另行项目签报处理。

十四、非公用房地管理机关间之移交接管,得准用本注意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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