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地质灾害分布广,发生频率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为了做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要求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2年-2015年)(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实施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指导全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市、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将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村镇、学校、民宅等建设。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9号)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计划部门对规划方案确定的防治项目和工程,要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规划实施的执行部门,除了争取政府财政安排外,要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捐助,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文本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