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水利厅拟订的《江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
据普查,截至2002年底,我省共建成各类水库9268座,占全国九分之一,列全国第二位。其中大型25座,中型224座,小(一)型1329座,小(二)型7690座。这些水库绝大多数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限于当时历史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水库建设“三边”(边勘查、边设计、边施工)现象严重,加上长期运行、投入不足、老化失修,周前水库工程安全问题非常突出。
一、病险水库基本情况
按照水利部有关病险水库鉴定标准,经各设区市水利部门调查摸底,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初步核定,截止到2002年底,全省现有病险水库3488座,占全省水库总数的37.6%。其中大型11座、中型153座、小(一)型775座、小(二)型2549座,分别占各类水库总数的44%、68.3%、58.3%和33.1%。
现编制的《江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报告》(2003年6月),与1999年全省病险水库专项规划报告比较,病险水库数量增加1868座,其中大型3座、中型66座则、小(一)型504座、小(二)型1295座。其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受1999年洪灾和2000年旱灾的影响,部分水库出现新险情;二是2000年国家颁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部分水库出现安全未达标问题;三是随着我省经济的加速发展,对水库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四是大量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先没有上报。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要性和必要性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加强我省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利于恢复和提高我省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效益,据测算,规划报告实施后,水库下游近2000万人口防洪安全风得到保障;可恢复水库库容80亿立方米,其中防洪库容30亿立方米、兴利库容50亿立方米;可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800万亩;年新增多种经营收入约6000万元。通过除险加固新增单位库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比新建单位库容高得多。
各地要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进度,早日消除威胁,确保水库度汛安全;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国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3488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具体分两期进行:
近期即“十五”期间完成全省现有大型、94座风险极高的中型以及重要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中期即2007年前完成剩余的59座中型以及全部小(一)、小(二)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通过五年的努力,对现有病险水库分年、逐座进行加固,降等使用或报废,达到除险摘帽,将水库年病害发生率降低到5%以内。逐步建立水库工程安全、监测管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环境优美的高标准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水库标准化、规范化、园林化的总体目标。
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测算。
经测算,共需投资80.79亿元,其中大型4.96亿元、中型38.05亿元、小(一)型28.83亿元、小(二)型8.95亿元。按规划目标,2003-2005年需要投入资金44.27亿元,年均14.76亿元;2006-2007年需要资金36.52亿元,年均18.26亿元。
(二)筹措渠道。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中央、省、市、县、乡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
1.争取中央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
2.省及省以下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和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部分资金;
3.省、市、县各级地方财政单列专项资金;
4.小农水经费、水利岁修等安排部分资金;
5.农业综合开发县应安排一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安排一部分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7.有小型病险水库的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应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8.防汛应急经费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病险水库处理;
9.省市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的扶贫村或村建点,应尽力帮助所在村的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10.水管单位安排部分水费及综合经营收入用于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11.“一事一议”农民投工投劳安排用于属村级管理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12.承包、租赁、拍卖水库经营权收益。
(三)筹措比例。
大型水库中央50%、省15%、市10%、县及县以下25%;列入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中央50%、市20%、县及县以下30%;未能列入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省50%、市30%、县及县以下20%;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小(一)型水库中央50%、市20%、县及县以下30%;未能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小(一)型水库省50%、市30%、县及县以下20%;一般小(一)型水库市20%、县30%、乡及乡以下50%;小(二)型水库县20%、乡30%、村50%。
五、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保障措施
(一)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7号令),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五年的目标任务,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逐年逐座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大、中、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必须分别由设区市、县、乡镇领导担任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逐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承担。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确保水库度汛安全。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总体目标,下达年度除险加固计划,对险情在限期内得不到治理的水库,要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垮坝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水库行政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所有病险水库必须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并经有关部门检查。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必须坚持“大病大治、小病小治”的原则,实事求是,防止乱铺摊子和超标准建设。
(三)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确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到位。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资金管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五)由于地方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其他主观原因,在2007年底前没有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8号令),实行强制性降等使用或报废,以消除防洪安全隐患。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