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交四字第09405909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府交四字第0940590910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目的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中港河码头(以下简称本码头)供舢舨、渔筏、小船(以下简称船只)停泊使用秩序与提高码头景观品质,特订本项目管理计划。
二、实施期间
(一)本计划期间至95年12月31日止,必要时得延长之。
(二)本计划期间届满后,将另依本地区新订之自治规则管理。
三、名词释义
(一)舢舨:凡小船具船型且开敞式不具船艛及全闭式甲板结构者称之。
(二)渔筏:系指以未具船型之浮具,充当渔业之用者,统称为渔筏。
(三)小船:小船管理规则所称为总吨位未满50吨之非动力船舶,或总吨位未满20吨之动力船舶。
四、权管
本码头船舶停泊之船席安排及船只管理,由本府交通局执行;本码头之公共设施维护、航道疏浚、水域清洁、码头维修由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执行。
五、码头范围
本码头停泊区域及船席范围,计有66个船舶停泊席位,编号自第5号至第70号,如附件一。
六、船席停泊申请人
(一)本码头停泊船席,以本府交通局93年11月调查登记居住于关渡地区(关渡、八仙)之船只所有人。
(二)本府可视本码头实际停泊情形开放多余停泊船席位,供设籍本市市民拥有合法小船申请停泊使用。
七、船席停泊许可
(一)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附件二)并检附渔业执照或小船执照及身分证等证明文件。
(二)停泊船席位不足时,本府交通局得以抽签分配之。
1.本计划第六点第一项之船席停泊申请人得优先分配停泊船席位。
2.本计划第六点第二项之船席停泊申请人,俟前项船席分配有剩余时始可分配之。
(三)办理双方用印之使用契约签定事宜,并由本府交通局发给船席停泊许可证。
(四)申请人申请本码头停泊之有效许可期间至95年12月31日止,必要时得延长之。
(五)为维护本码头整体景观同类型小船可规划分区停放,同区域船舶船席得以抽签或协议分配之。
八、为落实使用者付费精神,取得船席停泊许可证者应缴交下列费用:
(一)船舶停泊许可费
由本府交通局收取停泊许可之相关证照制作及行政规费。
(二)码头设施使用管理费
由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收取设施使用管理规费。
九、注意事项
取得船席停泊许可证者而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交通局可废止其许可:
(一)将船舶席位转让买卖者。
(二)船舶于其它码头重复登记者。
(三)申请之船舶达不堪使用程度者。
(四)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停泊水域严重污染者。
(五)未依规定缴纳应缴费用,经通知限期缴纳而未缴纳者。
(六)船舶未停靠于核可船席经本府交通局查证属实。
(七)船舶未停靠船席达3日以上经本府交通局查证属实。
十、船席占用处置
(一)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本码头船席,经劝阻未于期限内归还或离开者,本府将依行政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二)停泊船席位遭占用时须于3日内通报本府交通局处置,未于期间内通报者视该船舶席位遭转让买卖,取消该船停泊本码头资格。
十一、码头设施遭破坏处置若毁损码头设施者,除涉及刑责应依法处罚外,本府得责令行为人、其雇用人或船只所有人限期负责回复原状或赔偿;未依限期回复原状者,得由本府代为之,并得向行为人、其雇用人或船只所有人收取费用。
十二、码头设施维护与清洁
(一)经许可停泊使用本码头船席者,应负责码头水域及岸区环境清洁卫生之维护工作,不得摆放渔具物品。
(二)负责维护范围分为水域及陆上,水域部分以船席外围延伸5公尺,岸上则以船席衔接岸边位置延伸5公尺为限。毗邻船只维护范围有重迭时,以两船席间之中心线为分界。
十三、码头临停船舶临时停靠本码头,应经本府交通局同意后方得停靠;但紧急避难或救难不在此限。
十四、本项目管理计划陈奉市长核可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