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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6 生效日期: 2004-01-16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地质勘查单位顺利实现了属地化,但地质勘查体制改革滞后,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经营步伐缓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步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地质勘查单位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加快企业化改革步伐,帮助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解决基础设施欠帐问题,努力实现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二、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三、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自筹资金,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上开采矿产资源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但改变用途或对外转让时,须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住房改革执行当地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住房改革支出,按照自治区的统一政策执行。 
  五、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改制为企业的,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纳入自治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改制为企业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未改制为企业的,仍执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和离退休制度的统一规定。 
  六、自治区在落实增加工资政策时,保证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自治区其它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七、要积极帮助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做好剥离社会职能,减轻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负担。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所办的学校、医院等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将资料信息、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八、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企业化改革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坚定改革方向,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企业化改制步伐,不断发展壮大地质勘查队伍,实现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使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自治区的开发建设相结合,更加主动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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