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广二字第0940625474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二字第0940625474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新闻局94年度数字广播人才培育补助要点。
1.行政院公报第11卷195期25026页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二字第0940625474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推动「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之子计划「数字娱乐计划」,并配合去(93)年第1梯次数字广播频率开放,及促进数字广播市场之蓬勃发展,委托补助办理数字广播知识课程、相关研讨活动、及数字广播实作,以培育数位广播人才、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者资格
经本局许可之无线广播事业、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广播节目制作业及合法成立之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暨相关公、协会。
三、补助办理工作项目
(一)办理数字广播知识课程:应含数字广播发展、数字广播专业技术、制播创意与观念、数字广播内容市场与行销、数字智能财产法规。
(二)研讨活动:与数字广播知识相关之国内外交流活动、研讨会等。
(三)办理数位广播实作。
四、补助金额
(一)补助金额由本局视企画书内容决定,以新台币4百万元为上限。
(二)获补助者办理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并应受本局监督。
五、申请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一份。
(二)相关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须纳税或免税之大专院校、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得免,但应出具盖妥印鉴之声明文件)。
(三)企画书(含起迄期间、课程规划《包括与数字广播知识相关之国内外交流活动、研讨会及影音实作》、师资基本资料、参与课程人数、执行人力编制、实施地点、执行进度『甘特图』、执行团队介绍及过去执行案例、经费预估明细表及总额等通盘规画等资料)一式8份。
(四)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文件如系以外国文字表示者,应附加中文译本。
六、审查小组与审查作业
(一)本局应先就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不符第二点规定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将遴聘学者专家及本局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就符合资格之申请者所提之企画书审查。
(三)审查小组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出席费。
(四)审查小组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员于审查申请案件时,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五)审查小组审查企画书,择优提出建议获选补助名单及后补名单,并就补助金额提出建议。实际补助金额、补助名单,由本局核定。
七、签约
获补助者应于收到本局通知后一周内,与本局完成签约手续,逾期未完成签约者,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并由后补之受补助者递补。契约由本局另订之。
八、拨款方式
本补助金采二阶段核拨方式拨付:
(一)第一阶段补助金(30%)
获补助者应于与本局签约日起一个月内,检具第一阶段补助金领款收据,向本局申请核拨。
(二)第二阶段补助金(70%)
获补助办理者,应于契约规定之办理时程内,将企画书所载补助项目全部执行完毕,并于执行完毕后三周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第二阶段补助金,经本局验收合格后核实拨付:
1.第二阶段补助金领款收据。
2.补助项目之支出经费明细表及各项支出凭证并同结案完成报告书(应载明课程内容、学习或交流成果与经验分享、对国内广播发展与创意结合之建议及成果效益等,并将相关成品一并检附)。
九、著作财产权
获补助者同意结案完成报告书之著作财产权,自本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让与本局。
前项所称著作财产权,其范围依著作权法著作财产权之种类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重制、发行、改作、公开传输等权利。
十、申请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付邮递送者(以当日邮戳为凭)请寄至台北市中正区天津街二号,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收。亲自交送者,应于94年10月31日下午5时前,送至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以收发章戳为凭。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申请文件不全,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补正以一次为限。申请案不论获选补助金与否,概不退还。
十一、企画书之变更
获补助者应依本局核定之企画书执行,但因有不可抗力因素须变更企画书必要者,应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请变更,并应经审查小组同意后,获补助者始得依变更后之企画书执行;变更申请以一次为限,且申请期限变更者,展延期间不得逾3个月。
十二、违反相关规定之赔偿
(一)以虚伪不实文件、数据获补助者,本局应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并解除契约,获补助者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并按补助金总额之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二)经本局查证受补助者有违法、违约、放弃或违反本要点规定情事者,本局应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并解除契约。获补助者应无条件缴回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补助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三)经本局取消受领补助金资格者,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局其它相关补助金之补助。
十三、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