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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 2004-02-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4]2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泉政文〔2003〕34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批复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水域,按一类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他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分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分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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