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教国字第094353086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国字第09435308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本补充规定依教育部颁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以下简称部颁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
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国民小学(以下简称各校)办理编班相关事宜,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补充规定办理。
二、各校之编班应本下列原则办理: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常态编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级间学生数及班级内男女学生人数均衡。
(五)照护身心障碍学生学习之需求。
(六)兼顾学习适应困难特殊个案之需求。
三、除一年级新生应编班外,其它各年级维持原有编班,但得于三年级、五年级或另有增减班情形时重行编班。
四、各校应成立编班委员会,由校长、相关处室主任、组长、教师(会)代表及家长会代表共同组成,由校长担任召集人兼主席,负责筹划及执行有关编班事宜。
五、各校编班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编班作业一周前,公告编班时间、地点,如系一年级新生之编班作业应通知全体家长参观。
(二)办理编班(含调整班级及增减班)作业。
(三)公告学生编班名册于校内。
(四)依部颁准则之规定编配导师。
(五)编班委员会得于一般学生编班前,将特殊教育学生及特殊个案学生优先编入适当班级,并安排适当教师担任导师(级任教师)。
六、各校办理编班作业前,应召开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特推会)及个案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特推会:
1.召开特殊教育学生安置、转衔会议,优先安排适当教师担任导师(级任教师)。
2.就身心障碍学生之个案实际状况,讨论该生就读班级之各普通班班级人数酌减一至五人,讨论议定之酌减学生人数,会议结果送交编班委员会参考。
(二)个案会议针对学习适应困难特殊个案,由辅导室(组)召开个案会议,并将讨论安置之结果送交编班委员会参考。
七、各校编班方式如下:
(一)一年级新生之编班,得依区公所编列之新生入学实际报到人数之学号,采公开抽签或计算机随机数方式,分男女二组,分配就读班级。
(二)各校编班作业完成后,应立即将学生编班名册(含就读班级及姓名)于校内公告至少十五日,并自公告日起七日内以公开抽签方式编配导师(级任教师),抽签时应邀请学校教师会代表(无教师会者,由年级教师代表)及学生家长会代表出席。
(三)三年级、五年级学生,或另有增减班情形时,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1.依据学业成绩或智力测验分数或其它适当指针,依成绩高低顺序以S型排列,或公开抽签,或采计算机随机数方式,依据第二点编班原则重新编班。
2.双(多)胞胎学生依学生家长之意愿,可同班或分开班级,但不得指定班级。
3.学习适应困难特殊个案,经编班委员会认定,得于一般学生编班前先行编入适当班级。
4.特殊教育学生依特推会决议安置并酌减班级学生人数。
八、学生经编班确定,不得调整就读班级。如因教育辅导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读班级者,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应以书面详细述明理由,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调班,惟不得指定转入班级。
(二)教务处受理后,应协调辅导室指派辅导教师了解及妥善辅导。经辅导教师了解、沟通及辅导确实无法解决者,召开个案会议后,提交编班委员会研议。
(三)编班委员会之议程得由辅导教师、原班导师报告处理情形后,提请编班委员会于一个月内审议,并研议相关配合措施。
(四)如获同意调班,得由教务处视各班人数多寡,编入人数较少班级或适合辅该个案学生之教师班级,必要时可于召开编班委员会时,邀请拟转入班级导师参与委员会会议,俾了解学生,作为未来辅导之参考。
(五)编班委员会决议后,由教务处通知学生及家长。
九、各校依本补充规定编班完成后,因学生转出或其它原因而致各班学生数不一时,如有学生转入,应首先考虑依人数之多寡将其编入学生数较少之班级,再考虑依性别之不同编入同性别人数较少之班级,以求各班学生数达于均衡。
十、学生因故办理转出后再转入时,基于考量学生适应环境能力,优先转入原班。
十一、各校应将编班作业及导师编配过程之测验成绩、计算机随机数表、导师抽签及编班结果等相关资料妥为保存至少三年,以备查考。
十二、各校得依本补充规定另订作业计划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