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封存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的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3-19 生效日期: 1982-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京政办发[1981]104号文转发的《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封存车辆的调拨、报废的处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凡是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小汽车和大轿车,本着既要节约能源、节省开支,又要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尽量利用起来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新建单位确需增车的; 
  2. 定编后缺编的; 
  3. 更新用汽车; 
  4. 生产上确实需要增车的; 
  5. 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市交通运输公司等用于营运的。 
  二、各种摩托车,对城市污染比较严重,由物资局负责,除适当留下一部分用以解决某些部门的生产需要外,向外省市出售。 
  三、载重汽车除市交通运输公司留用部分外,由物资局负责用于更新或向外省市处理。 
  四、凡无使用价值或耗油量过大的老旧汽车,由各单位在六月底以前报公安局车务科技术鉴定后,报市控办审批办理报废手续。并凭物资回收公司收据由市控办予以销号。 
  物资回收公司对报废的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五个委、部、局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八日计综[1980]666号文印发的《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第四条和北京市计委等十个部门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1981]市购字16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小汽车、大轿车的分配和购买的规定》第五条的精神执行,即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废旧汽车,应及时解体作废钢铁处理,不得用旧零、部件拼装汽车变卖或变相出售整车,否则,将收入一律没收上交财政,并没收买方的车辆。 
  五、财务处理办法。 
  1. 在本市范围内调拨,除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均按无偿调拨外,其他单位之间均按有价调拨处理。价格可由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也可通过信托公司作价。 
  2. 由物资局向外省市出售的车辆,一律按质作价。 
  处理车辆所收的价款,行政、事业单位按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1257号文第五条规定处理;企业单位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处理。通过物资局处理的可以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 
  对所有车辆各单位均不得自行处理。 
  六、调拨手续。 
  1. 无价调拨的,调入单位持市控办开给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公安局车务科封车收据(在封车单位存放),到调出单位和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调拨和过户手续。 
  2. 有价调拨的,调入单位持市控办开给的专控商品批准单和公安局车务科封车收据(在封车单位存放),办理交款、取车和过户手续。 
  3. 交物资局出售的车辆,由市控办开出通知单,同时通知封车单位和物资局(抄录牌照号给物资局)。车辆售出后,物资局把销售车辆的牌照号通知市控办销号,并持封车收据到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转出手续。 
  七、申请调拨封存车辆的单位,均要按现行申请购买汽车的审批手续事前办理审批,再送市控办审查办理准调手续。 
 
 
北京市物资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九日京政办发[1982]27号文件转发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