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4011235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嘉义县政府府教特字第094011235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依据:教育部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会衔颁布之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儿园学费补助办法第四条订定之。
二 补助对象:设籍直辖市、县(市),就读本县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园,且于当年度九月一日满五足岁之原住民幼儿。
三 对原住民幼儿学费之补助基准如下:
(一)就读公立幼儿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就读已立案私立幼儿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四、申请程序及审核方式:
(一)符合请领资格者,其法定代理人应于每学期开学后填妥申请表(如附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全户户籍誊本正本、幼儿园缴费或注册收据),向该幼童就读之幼儿园提出申请。
(二)各幼儿园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补助之幼童数据输入于「全国幼稚园幼生管理系统」供本府在线审核,并于十月十五日(上学期)及四月十五日(下学期)以前造册并检附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文件转请本府(教育局)审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经本府审查符合规定者,即报送教育部,依核办结果核发补助款。
五、申请本项补助者不得重复请领幼儿教育券、国民教育幼儿班学费补助及其它相同性质之学费补助。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补助,已补助者,应撤销并追缴之;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申请资格与本项补助规定不符。
(二)重复申领。
(三)所缴证件虚伪不实。
(四)冒名顶替。
(五)中途辍学者,但有特殊情况者得予补助。
(六)其它不正当方式冒领。
七、本要点经费来源系教育部补助款,应视教育部实际补助情形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