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原民卫字第094003364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卫字第09400336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培育及奖励原住民社会工作专业人力,从事原住民族社会福利服务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适用对象:
(一)个人部份:具有原住民身分,对原住民族社会工作有兴趣或现于公私立相关机关(构)、社会福利团体从事相关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具备高中(职)毕业程度(含同等学历者)以上者(就读大学院校社会工作系所非在职生不予奖助)。
(二)大学院校社会工作相关系所:国内设有社会工作相关系所之大学院校,并能提供原住民可近性及贴近原住民人口分布区位之教学资源,师资等。
三、奖励类别与奖助标准(条件)及奖助额度:
(一)奖励个人:
1.在各大学院校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所)、推广教育开设社会工作学分班及相关社工学分班,并修读以下二类学科者:
(1)原住民族社会工作相关学科。
(2)「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之学科。
2.奖助标准:其完成每学期学程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补助前述学科学分费三分之二,每人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二千元,惟已接受政府学杂费补助者,不得再申请本项补助。
(二)奖励大学院校社会工作相关系所开设原住民族社工学分(程)班或在职专班:
1.条件:
(1)位处原住民人口多且交通便利之大学院校,优先择定原住民族社工学分(程)班或在职专班,且规划具备大学社工学分学程至少每学期十学分。
(2)每学分(程)班至少招二十名以上之原住民,并得鼓励非原住民选读学分。
(3)由学校发给学分证明。
(4)课程应依「原住民族社会工作相关学科」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之学科规划。
(5)课程时间安排,得与学员共议,配合进修人员进修与工作时间。
2.奖助标准:
(1)每学期原则奖助一班,每班所需之教材、器具、用品、杂支及加班、行政费等最高新台币二十万元。
(2)参加「原住民社工学分班」者,其完成每学期学程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免缴三分之二之学费,由各承办院校造册检附原住民身分证明及服务证明(未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单位服务者免送),每名学员学分补助费最高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三)奖励大学院校社工系项目办理「原住民族社工专业训练与研究发展中心」。
四、申请方式及时限:
(一)个人:
1.申请人应备书表:申请表、户口簿影本(或户籍誊本)、注册缴费收据正本及领款收据(以上申请表及领款收据格式已置于本会网站//www.apc.gov.tw档案下载区)。
2.申请时间:于每学期学程结束前后一个月内,将相关申请表件以挂号径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110台北市松仁路三号七楼)办理,逾期不受理(以邮戳为凭)。
(二)大学院校社工相关系所:
1.申请单位径向本会提出申请。
(1)申请补助计划书三份,应包括目的、主(承)办单位、时间(期程)、地点、对象、内容(含课程规划、师资、执行方式)、经费概算(包括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预算数、自筹金额、申请补助金额及备注)及经费来源、效益等。
(2)申请单位为私立院校者,应检具登记或立案之证明文件。
(3)其它视个案需要应备之文件。
2.申请时间:需于每年每学期开班二个月前提计划送本会审议,已获开班奖助且经考评执行效果良好者得赓续奖助开班。
五、审查机制:个人奖助部分由本会承办单位依行政程序签核奖助;大专院校开设社工学分班申请案,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小组成员由本会洽聘之。
六、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会福利预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