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社字第0940107366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花莲县政府府教社字第0940107366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增进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设花莲县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本县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
(二)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机构、团体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项。
(三)研订实施家庭教育措施之发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等事项之意见。
(五)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动之规划、研发等事项之意见。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机构提高服务效能事项之意见。
(七)其它有关推展家庭教育之咨询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局长兼任。置委员7至11人,由主任委员聘请下列人员共同组成之:
(一)专家学者代表。
(二)学校代表。
(三)家长代表。
(四)原住民代表。
(五)弱势族群代表。
(六)相关机关、团体(机构)代表。
(七)本府教育局代表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内委员因故出缺时,得由召集人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出缺委员任期届满为止。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派教育局家庭教育业务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所需工作人员由教育局家庭教育业务相关人员兼任之。
五、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未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正副主任委员皆未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六、本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七、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八、本会委员所需经费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相关经费项下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