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花莲县政府府人福字第0940151385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安定本县公教人员生活,辅助其购置住宅暨各项福利互助事项,特设置花莲县公教人员住宅暨福利互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4条第1项第2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花莲县政府公教人员住宅暨福利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住福会)为管理机关。
第4条 下列事项应提交住福会审议后执行之:
一、本基金之运用原则。
二、本基金年度业务计画。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5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本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运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6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各项福利互助金。
二、急难贷款。
三、本基金贷款、垫款所生本息及手续费用。
四、人事及总务等管理费用。
五、其它有关支出。
第7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本基金应于县库代理机关设立专户存储。但应业务需要,得存入其它公营银行。
第8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决算之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予决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县库。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