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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 1997-11-0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59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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