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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船舶运输石油安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8-13 生效日期: 1963-08-13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1.为了保障非机动船舶运输石油的安全,提高船员及有关人员的警惕,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石油,系指“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所规定的易燃液体,即闪点在65℃以下的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等而言。

  3.装运石油的船只,应尽量固定,并应配备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和懂得使用消防设备的船员。

  4.装运石油的船只,应按照航行规则,白天用方形红旗,晚上用红灯作信号。

  5.装运石油的船只,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信号灯、照明灯必须采用电池灯、气密胶质手电筒或其他非明火灯具。拖带运油船只的拖轮,最好选用以液体燃料发动的;如必须使用燃煤拖轮时,其烟囱应配备防止火星的特别设备,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6.装运石油的船只,一律不准船员家属及与运油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船上居住或逗留,并不准在船上生火、做饭、抽烟。如果航行时间长,必须生火做饭时,可至岸上安全地点或在船尾拖带的小船上升火做饭;该船与拖带的个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船上擦抹船板的油抹布,应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自燃而引起火灾。

  7.装运石油的船只,在航行中应与其他船只保持一定的距离。拖轮与其吊拖的运油船之间,燃煤的应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燃油的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顶推和并拖的拖带方式,由于拖轮与运油船之间的距离较短,故一般不得采用;如必须采用时,也只能限于使用燃油拖轮,并采取确保安全的相应措施。

  8.装运石油的船只,在气候炎热时,应对所运油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9.装运石油的船只,在港内或途中停靠时,应在当地航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内停泊,船上并应留人看守。

  10.油桶在灌油前,石油部门应进行0.5公斤/厘米2的水压或气压试验,经检查合格后再行灌装,不许用渗漏的桶装油。在承运前交通部门认真检查油桶质量,凡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在运输中发现渗漏时,应立即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换桶或作其他处理。

  11.散装石油的铁驳(以下简称油驳)须经船舶检验机关检查合格;木驳和水泥驳,一律不得散装石油。

  12.油桶和油驳,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情况,留出一定的空容量,不应灌装过满,以免膨胀爆裂。

  13.油桶在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撞击。装仓时,应用木板、废轮胎等衬垫,防止摩擦。

  14.油驳在装卸前,应接好静电地线,做好必要的装卸准备。

  15.禁止在同一码头同时进行桶装油(或空油桶)与闪点45℃以下(包括45℃)的散装油的装卸作业。对桶装油(或空油桶)与闪点超过45℃的散装油,在同一码头同时装卸时,其距离(从各自装卸区的最近边缘算起)应不少于20米。
  16.油库的装卸码头,应划出一定的区域,禁止闲人游览。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禁止非待装待卸船停靠、装卸完毕的船,应立即驶离码头。
  17.停靠油区的船只间,应尽量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必要肘进行疏散。
  18.停靠油区的船只,应严格管理烟火,禁止生火,做饭、吸烟。油库和船上均应派值勤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19.油库或码头管理机关,在装油前应向运油的船员交代安全措施。各地航管、公安部门应负责对船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20.各地航管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装运石油的船只建立具体的安全操作制度,并经常进行检查。
196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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