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环[2003]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环发〔2003〕9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开展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简称"专项行动",下同)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局长张绍志任组长,副局长徐淑碧、曹光辉任副组长,高晓渝、涂传益、许布策、王勤、唐幸群、钟成华为成员。并设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由高晓渝任主任,涂传益、唐幸群任副主任,何绍凯、郭伊均、韩勇、曹永进、曾喧、漆林、陈尧华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抽调局机关、监察、监测部门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解决有关工作经费,确保本辖区此次专项行动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力抓好自查、复查和抽查,其具体安排为:
(一)检查排污单位及重点污染源
市、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按要求分别组织对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对长江、乌江、嘉陵江及次级河流沿江两岸的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查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及运行情况,查排污情况,查事故隐患,查环境违法行为,查突出重大的环境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列出重点污染源整治清单,并尽快组织实施整治。应按要求于8月31日前填写《重庆市企事业单位污染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与此同时,市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将对区县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
(二)检查电镀行业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电镀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抽查和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负责完成本辖区内电镀行业的全面检查和处理,并按要求于9月30日前填写《重庆市电镀企业污染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三)检查医院废水和医疗垃圾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检查和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负责完成辖区内对其他医院及医疗点(所)的全面检查和处理,并按要求于9月30日前填写《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污染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四)检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已建成的重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抽查和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负责完成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检查和处理,并于9月30日前填写《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情况检查表》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上述检查(自查)应在9月30日前基本完成,10月至11月完成复查和抽查。亦可视情况,抽查与自查、复查交叉进行。这次专项行动主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和随机监测等方式进行。在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突出重大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现场检查及监测的频次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取证,为实施处罚和整治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依法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从快解决突出重大的环境问题。对这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突出重大的环境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三同时"手续投入生产或未经批准超过试生产期限,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或无证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偷排、漏排、设置暗沟(管)等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实施处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被责令停产治理或治理不达标恢复生产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和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经济效益差、难于治理的要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迁、改、调;对布局不合理、污染扰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应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搬迁或限产。
通过对已纳入《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分别提出关、迁、改、调、停产治理等措施,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对电镀、医院等行业污染情况的检查,制定整治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碳酸锶行业的污染整治(涉及铜梁、永川、大足、合川等县市)按市政府同意的重庆市环保局《关于铜梁县碳酸锶厂污染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渝环文〔2003〕第16号)的建议意见实施。
四、认真做好信息和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应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工作,按要求填报专项行动工作周报表和有关检查汇总表,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收集和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对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及其他有关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舆论工作,可通过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效,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突出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进行追踪报道,以此形成强大的声势和浓厚的氛围,使人民群众给予更大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污染控制处何大伟
联系电话:63625709;传真:63877184
附件:
1.《重庆市企事业单位污染整治情况汇总表》(略)
2.《重庆市电镀企业污染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3.《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污染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4.《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情况检查表》(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