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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管理条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01 生效日期: 1981-11-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工业生产环节,是经营畜、禽、蛋品等鲜活商品的重要手段。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生产服务、为消费服务的观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密切配合收购、调拨、出口、销售等业务活动,支持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调节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四化建设。


    第二条 必需按照工业管理的办法对企业实行科学管理,企业的业务由食品公司统一管理,实行以省级管理为主,地(市)、县级管理为辅的分级管理体制。
  关于企业的人事管理,当地组织部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调动,应与主管其业务的食品公司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企业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生产为中心,组织各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厂长是企业的行政领导人,禩企业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副厂长是厂长的助手,协助厂长分工管理。

第二章 计 划 管 理

    第四条 企业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全面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挖掘内部的生产潜力,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上级主管部门要为企业生产提供必备的外部条件。


    第五条 企业各项计划的编制,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要贯彻“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把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可能性结合起来,搞好生产计划和各项计划的综合平衡。脏器生化药品的生产计划要贯彻“以需定产”的原则,搞好产销衔接。


    第六条 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不影响当地市场供应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能力,制订补充计划,生产市场适销产品。


    第七条 企业必须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人员,执行工业统计制度和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第八条 做好生产调度工作。
  (一)根据年、季度企业计划,编制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保证顺利实现各项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抓好生产调度工作,旺季着重抓好短期调度,特别是日调度工作,企业要建立和健全生产调度网。调度工作形式:一般是开好调度会。同时要坚持深入现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推广。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好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国家信誉。
  必须坚持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屠宰、加工工艺操作规程,健全卫生、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


    第十条 加强卫生检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农业、卫生、商业、外贸四部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商业部下达的《商业系统畜禽检疫防疫试行办法》和有关兽医卫生检验的规定等,保障人畜安全。


    第十一条 厂长、生产副厂长对企业产品的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负全面责任。企业必须制订各种产品的质量标准,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厂级卫生检验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兽医卫生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产品检验、质量综合管理和卫生监督。
  生产车间和班组,对所加工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的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车间主任应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各班组要有兼职的卫生质量员,配合班组长搞好班组卫生和质量管理。
  生产工人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和卫生责任制加强自检、互检,从始至终层层把好卫生质量关。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要逐步进行产品的结构改革,扩大分部位、分肥瘦的分割肉和小包装产品的生产比重。积极发展肉禽蛋品的复制加工,增加花色品种,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根据生化制药的需要,积极做好脏器原料的采摘工作。充分利用畜禽副产品,搞好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经整顿批准的脏器生化制药生产,凡与加工企业合一的,对内为企业的分厂(车间),对外统称“生物化学制药厂”。实行独立核算,并根据药品生产的特点和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脏器生化药品生产必须设立独立的质检部门,并有自负化验能力。所有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加强物资管理,实行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抓好采购、验收、保管、送货、回收、修旧利废六个基本环节,广泛发动群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消耗,保证物资不损坏,不变质,不丢失。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保护环境的措施和治理“三废”的规划,大力绿化厂区,整洁车间场院,逐步做到不污染,不危害厂内外环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对工艺、设备、动力、卫生检验、科学研究、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技术培训等工作,并建立技术责任制。
  企业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技术人员,大型企业应配总工程师,中型企业应配有主任工程师,小型企业应有工程师或技术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有职、有责、有权,对企业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企业长远和近期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制订和修改产品的企业标准,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对重大技术问题的攻关;
  (三)组织制订合理的工艺流程、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检修计划;
  (四)组织技术教育,推动技术革新,推广技术和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冷库管理要认真执行《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科学管理,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计划检修。加强库房管理,建立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做好商品的养护、 保管工作, 按规定要求掌握库温,做到库内温度均匀,商品做到先进先出。
  要严格执行机器和建筑物的维护检修和验收制度。按照具体情况,制订大、中、小修的计划和要求。检修项目都必须经过验收、认可,修用双方签字后,方能交付运转。大修由厂部负责验收,中修由车间负责验收,小修由工段或班组负责验收。


    第十九条 企业要加强科研工作,紧密联系生产实际,着重于解决笨重体力劳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等方面的研究和革新。
  科研和革新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技术鉴定,确有成效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做好推广工作,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技术档案制度,统一管理技术资料、技术书籍和各项技术文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工人、技术人员和干部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实行全员培训,建立职工教育制度。制订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采用多种形式,迅速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业务,学技术,学管理,掌握能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 定期考核,作为以后调资、晋级的参考和授予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对各类仪表、设备必须定期检修校验,各种设备都不允许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对特殊工种(制冷、制药、焊接、驾驶等)的操作,必须经过安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要特别重视冷库安全管理,严防火灾。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 统计、 处理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上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工作,要在厂长领导下,由总会计师负责。企业的财会部门除配备主管行政领导外,也要选拔符合条件的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财会业务,并在总会计师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领导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考核经营成果,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二)按时记帐、结帐,组织编制成本、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
  (四)组织培训财会人员、班组核算员;
  (五)督促财会人员执行商业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纪律;
  (六)签署对外财会报表,保证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财务监督,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达到优质量、高工效、低消耗、多盈利。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编制和执行成本、财务计划,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计划,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八项财务纪律》。加强资金管理和各项专用资金的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准相互挪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成本中的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乱支费用。企业应上缴的税金、利润、专用基金,必须及时上交,不准扣留迟缴。合理使用企业留成、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企业或主管部门集中的大修理基金,应全部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固定资金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都应考虑经济效益。企业要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根据产、供、销情况,制订资金定额,将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储备资金,由财会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统一调度,做到不积压、不浪费,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大、中型企业厂部、车间实行成本核算,班组实行定额管理,小型企业实行厂部成本核算。企业应开展利润考核工作,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一般应制订劳动、原材料、动力消耗 、费用、流动资金、物资储备、设备利用等定额,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实行工商分别核算,工厂不负担商业政策性亏损。畜、禽进厂作原料购进, 加工(或冷却、结冻)的产品, 按核定的出厂价向有关业务经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产品的冷藏,按规定收取冷藏费。小型企业也可以实行收取加工费的办法。

第六章 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制,克服“大锅饭”的弊病。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仍执行利润留成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形式和办法要参照工业企业的规定办,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要摆正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关系,兼顾三者的利益,并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防止利大大干,利小不干。要保证产品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乱摊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处理好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关系,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职工多得必须在国家增收的基础上并要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要同经济核算和搞好定额管理结合起来。对于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效、成本、利润、资金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要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各项定额要参照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和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以及企业的潜力,进行测评,制订各种定额。


    第三十五条 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生产任务和质量、卫生检验指标,以及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计量记录、考勤考绩等,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职工。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实行政治民主,技术民主,经济民主,生活民主。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小组,研究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在工会领导下建立经济监督、职工培训、安全卫生、合理化建议、生活福利、计划生育等组织。


    第三十八条 在条件具备时,可以民主选举车间主任、班组长。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要结合企业的特点、职工的思想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教育要讲求实效,落到实处,防止简单化,不搞形式主义。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 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讲党性、守法纪,实事求是,倾听群众意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政治工作干部要作风正派,谦虚谨慎,熟悉业务。共产党员要起骨干作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组织的作用,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同心协力,办好企业。


    第四十一条 要教育职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要教育职工提高警惕,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加强对青年职工进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本职工作的教育。鼓励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二条 要关心职工生活,努力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办好集体福利。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企业要定期检查职工身体,对于有碍食品卫生质量的病员应调换工种。要注意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按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健全奖惩制度,做到有奖有罚,赏罚分明。对贡献较大的集体和个人,对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者,根据情况由企业给予表扬,或报请上级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对犯错误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或处分。严重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或破坏财经纪律,损公肥私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为:
  冷库储藏设计能力,大型为五千吨以上,中型为一千吨至五千吨,小型为一千吨以下。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为一千万元以上,中型为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小型为五百万元以下。屠宰设计能力,生猪班宰,大型为三千头以上,中型为一千头至三千头,小型为一千头以下。牛羊班宰,大型为二千头以上,中型为八百至二千头,小型为八百头以下。具体划分规模时,三条符合一条,就高不就低。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商业部系统各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包括禽蛋加工厂、屠宰厂等企业)。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因地制宜地制订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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