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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10 生效日期: 1981-11-10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商业经营方向,整顿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经营责任制,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商业部制订了《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和《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并结合“五讲”“四美”建设精神文明的要求,重新公布《五好企业、六好职工标准》。经商业经营责任制座谈会讨论通过。
  特此公布。希各级商业领导部门和基层企业,认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贯彻执行,努力办好商业企业。建设一支好的商业队伍,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结合商业部门的情况和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接受吃请、受礼和索取“佣金”、“回扣”、“推销费”等各种变相贿赂。

  (二)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不准违反规定开支“交际费”、“活动费”、“协作费”、“奖励费”等。

  (四)不准以索取产品样品为名,占为己有。

  (五)不准为投机倒把分子转借银行帐户和支票、代签合同、代开发票。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把企业收入转入“小钱柜”,化大公为小公。

  (七)不准泄露业务机密,不走后门,不私分商品。

  (八)准与投机商贩内外勾结,从中牟利。
  各级商业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监督、检查和制止不正之风。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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