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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04 生效日期: 1982-05-04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环节,是直接为生产为消费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


    第二条 企业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勤俭办企业,把企业经营搞活,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提供建设资金。


    第三条 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四条 企业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社会主义零售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好零售企业的主要标志: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按其规模,分为大、中、小型的综合、专业商店。


    第七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公司确定的经营范围,制定《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


    第八条 企业有职工三十人以上, 年度销售额达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门市部,可以以大带小,或设总店、中心店统一核算,所属门市部实行简易核算。


    第九条 中小型企业一般实行店组两级管理,大型企业可设置部、组,实行三级管理,组为基础。

 

第三章 组 织 领 导

    第十条 根据行政和企业分管的原则,企业的政治、业务和行政工作由上级公司一个头领导,其他单位不要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大型零售企业可由商业局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 上级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的领导。
(一)监督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正确行使自主权,认真履行职责。
(二)根据地区特点,购买力状况,便利消费者购买和经济核算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零售网点。按商店性质、类型和服务对象,确定其经营范围。
(三)做好统计和市场预测工作,指导企业正确制订各项定额,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负责零售价格管理,积累资料,通报行情,协调平衡物价水平。
(五)负责配备、考核企业的领导干部,指导企业搞好劳动管理。
(六)负责部署和安排企业职工的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的经理、会计、物价和营业组长进行专业训练。
(七)负责计划商品货源分配,组织小型商店搞好外埠采购。
(八)指导企业开展技术革新,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行售货、搬运、分装半机械化和机械化以及秤、算、售、管等方面的电子技术。
(九)组织企业联合举办各种职工福利事业。

 

第四章 权 限 和 责 任

    第十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制订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三)有权使用国家核给的自有资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有权提留、使用规定比例的利润和各项基金。有权按规定开支商品流通费用。除上级公司有组织的调整资金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和挪用商店的商品、物资、财产和资金以及向商店摊派和转嫁费用。(四)有权对本企业加工、改制、监制的商品制订和调整价格,有权对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冷背呆滞商品削价处理。
(五)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临时工,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无偿借调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政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和税金。
(三)认真研究市场变化,积极组织货源,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 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
(四)及时反映消费者意见,促进生产部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关心职工生活。

 

第五章 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十四条 企业的党委(包括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总支部、支部,以下同),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对企业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企业所属单位(例如门市部、商品部、仓库等)的总支部、支部,对本单位的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联合支部,对企业的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企业在行政业务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党委主要是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的领导,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经理对行政业务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党委要支持以经理为首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充分行使职权,使经理有职有权有责。经理要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主动把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党委讨论。党委讨论决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经理有权临机处置,事后报告党委。书记和经理对搞好企业的工作都负有重要责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密切配合。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明确分工,各有侧重。


    第十六条 企业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规定各个岗位的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 企业的领导班子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贯彻执行《准则》,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作风正派;必须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胜任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团结全体职工同心同德干四化。

 

第六章 民 主 管 理

    第十八条 在党委领导下,企业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企业、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由企业职工讨论确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年或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由职工提出更换。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要根据需要定期举行。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审议经理的工作报告、企业商品流转计划或各项定额指标的确定,财务预决算,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企业各项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房分配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店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提职、晋级;对不负责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处分或撤换。


    第二十条 企业的商品(门市)部主任、营业组长,要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或二年,连选连任。对不称职者,职工有权提出撤换。


    第二十一条 营业组应根据实际需要,推选出管理物价、经济核算、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生活管理、考勤等项工作的负责人员,在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共同搞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同消费者的联系,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七章 定 额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是指导企业经营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各项定额,应当由企业根据上级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讨论制定,并报上级公司备案,上级公司不再下达计划。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一般实行“五定”。各项定额,要相互衔接,搞好综合平衡。(一)企业“五定”的内容:
⒈ 定销售额。根据历史购销规律,结合当年购买力和货源情况研究制订,指标要
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前三年销售实绩的平均数作为销售定额。但是,贷款指标可以按上年实绩编报。
⒉ 定资金利润率。根据历史最好水平的年度每百元流动资金所取得的纯利润额,
结合本期变化因素计算确定。
⒊ 定资金占用率。根据历史最好水平的年度每百元商品销售额所占用的流动资金
额,结合本期变化因素确定。
⒋ 定费用率。根据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结合本期变化因素确定。
⒌ 定劳动效率。根据销售额和人员情况参考历史平均先进水平确定。
(二)门市部、营业组实行几定,由企业自行研究确定。
  企业按旬或按月认真地检查分析“定额”完成情况, 总结经验,找出问题,采取措施,以保证各项定额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第二十五条 必须认真执行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可靠和及时上报,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不报。

 

第八章 进 货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生产和消费变化情况,分析库存结构,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市场需要,本着勤进快销原则,采购适销对路商品,搞好进货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主要从当地批发部门进货。企业与批发部门要认真推行合同制,或签订《批零协议书》,明确双方应负的责任,密切批零关系。企业有权拒绝批发部门硬性搭配商品。可以采取代销方式,积极为批发部门推销冷背滞销商品。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商品流向,减少环节,有利于经济核算的前提下, 企业可以向本地、外埠工商企业采购三类商品;可以向各级工商部门采购二类商品中的商业内部调剂部分和工业自销部分;可以向外贸部门采购外转内商品。但不得以零售价格采购商品加价出售。企业直接向外埠工厂进货,必须按产地商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中小型企业购进的商品,一般由营业组统一管理,实行仓组合一。大型企业的仓库,由企业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九章 销 货 管 理

    第三十条 企业要处处为消费者着想,用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销售商品要花色、规格、品种齐全,数量充足,使顾客有充分的挑选余地。
  对造型图案变化快,讲究花色式样,顾客有特殊需要的商品,如服装、鞋帽及部分小商品,可采取前店后厂或特约工厂定做、厂店挂钩等形式,创造新的和发扬传统的经营特色,保证商品质量和商店信誉。


    第三十一条 要在营业时间、经营方式、服务项目等方面尽可能给消费者方便。(一)营业时间要根据企业所处地段,主要服务对象,不同季节合理安排,并对外公布。(二)在做好门市售货的前提下,可采取流动售货、出摊、送货、邮售等多种方式售货。(三)在做好商品供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增添一些与本行业有连带关系的服务项目,如带修、带配、带剪裁等,收取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售货员接待顾客应当执行《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服务态度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一)对顾客态度要和蔼热情,语言动作要有礼貌。
(二)接待顾客要尽可能做到“接一答二招呼三”。
(三)实事求是地向顾客介绍商品的性能、特点、规格、质量、价格和使用保管方法,耐心地帮助顾客挑选,当好顾客“参谋”。
(四)包扎商品要牢固、美观、迅速。
(五)收找货款、票券,要唱收唱付,迅速准确,交待清楚。

 


    第三十三条 要不断改进商品陈列,经常保持整洁美观的店容店貌。
(一)柜台、货架商品要摆布整齐,美观丰满,重点突出,一目了然,注意品种之间的连带性,便于顾客选购,凡是陈列的商品都要有货出售。
(二)橱窗布置要体现经营特点,指导消费,做到介绍商品和陈列艺术的完美统一。(三)要搞好企业内外、货柜、货架、营业用具设备以及商品的清洁卫生。售货员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仪容服装整洁。


    第三十四条 要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对顾客一视同仁,买卖公平。不以次充好,不硬性搭配。计量准确,秤平尺足。不优亲厚友,不开后门。严禁出售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和失效药品。


    第三十五条 柜台纪律:
(一)不在柜台内吸烟、吃东西、干私活;
(二)不与顾客顶嘴吵架;
(三)不在柜台内聊天打闹;
(四)不在柜台会客长谈;
(五)不因结帐、点货不理睬顾客;
(六)不在柜台内看书看报;
(七)不坐着接待顾客;
(八)不随便离开工作岗位;
(九)不挪、借销货款和票、券;
(十)不内部私分商品。


    第三十六条 本着对顾客负责,对国家负责的精神,执行退换货制度。应退换和不应退换的具体品种,由上级公司统一确定。不应退换的商品,应该标明,或在事前向顾客解释清楚。

 

第十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由自有资金和银行代款组成。企业要清产核资,实行定额管理。
  固定资金由国家拨给和企业自筹两部分组成,大型营业室、仓库和新建网点等重要项目由国家投资,一般的简易建筑、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由企业自筹。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应当根据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计提全额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按照规定的办法使用。增长利润留成的计算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平均数滚动计算,企业不得自行提高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条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上缴财政,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资金,按规定使用。上级主管公司可以按规定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也可由上级主管公司统一掌握,在企业间调剂使用,但要照顾提取单位的经济利益。企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售。出售的收入,作为增加更新改造资金;也可以出租,出租收入要抵减费用开支。


    第四十条 加强财产管理。企业所有财产都要有帐有卡,分类编号,妥善保管,经常维修养护,定期清查核对,及时核销损失。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由上级主管公司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加强现金管理,营业组的销货款必须当日送交银行。向银行交款,必须二人同行,确保途中安全。银行停止营业后收入的销货款,除留下找零备用金外,应全部送交企业出纳统一保管。营业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规定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的公差率,长短款不能相抵,超过万分之五公差率时,要认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要勤俭办企业,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提高劳动效率,开展自搬、自运、自修、合理使用包装,加强包装回收和修旧利废,注意节约水、电、煤和办公用品。


    第四十三条 经理要熟悉财会工作,加强对财会工作领导,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设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履行总会计师职责。

 

第十一章 经 营 责 任 制

    第四十四条 商业经营责任制,应该是坚持社会主义商业的方向,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它的内容包括:(一)企业向国家承担着执行政策,完成计划,扩大购销,改善经营管理,保护好国家财产,增加国家积累的责任。(二)职工向企业承担着遵纪守法,坚持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的责任。(三)国家赋予企业必要的自主权,根据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利效益。(四)企业赋予职工民主管理权,实行多劳多得,并搞好职工集体福利。经营责任制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还要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经济指标相联系,要同整顿企业和改善管理的全部内容相联系。不仅要看企业的经济效果,还必须从经营方向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 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收入分配方面,应根据商业、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应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有奖有罚,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章 物 价 管 理

    第四十七条 要认真贯彻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上级或主管公司规定的商品价格,不得随意提价或变相涨价。
  企业有权根据物价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制订部分商品价格, 但要向有关主管公司备案:
(一)有权制订为生产单位代销、试销的商品价格。
(二)有权制订上级未规定价格的外转内商品或展品等一次性销售价格。
(三)企业委托工厂加工的特殊规格商品和企业监制的商品,可根据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并参照同类商品比价,自行订价。


    第四十八条 对残损变质、冷背呆滞、质次价高商品的处理, 要由营业组长会同物价员、会计员、采购员共同研究,本着卖得出、少损失的原则提出意见,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残损变质商品,企业有权削价处理。需要减免布票时,全年的增免布票数量,按上年销售数量折成布票计算,棉布在千分之一以内,针棉织品和布制品在百分之一以内。(二)冷背呆滞、质次价高商品,全年削价损失金额占上年销货总额千分之一以内的,企业有权处理;超过的,报上级公司批准。
(三)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出售,严禁内部私分。


    第四十九条 加强物价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物价员。
(二)物价员要经常了解商品购销变化情况,积累物价资料,记载物价帐卡。
(三)商品价格变动时,企业专职物价员应按时把商品价格通知有关营业组执行。在调价前有关人员必须保守机密。
(四)必须做到有货有价,明码标价。价格标签须经营业组的兼职物价员或主管售货员核对盖章。
(五)物价员要定期会同售货员或上级主管公司物价员核对商品价格,防止差错。

 

第十三章 劳 动 管 理

    第五十条 企业根据经营范围、业务规模、机构设置和需要情况,确定平均先进的编制定员,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按定员标准配备人员。需要补充人员时,首先由上级公司在本系统内多余职工中调剂解决,不足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工。 中小型企业,也可由上级公司统一招工。由于劳动效率提高,节省下来的人员,应由本企业采取扩大营业,增添服务项目等措施妥善按排,或由上级公司组织培训,统一调剂。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业务实际需要,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季节工、临时工、合同工等多种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第五十一条 企业招工要坚持自愿报名,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录用后要有六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发现确实不适宜留在企业工作的,可以解除试用。学徒工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训标准的要求,加强训练。经过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学习期限。对进步很快、学习成绩突出的,经上级批准可以提前转正、定级,但不得超过学徒期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按照《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商业企业专门人材技术职称业务技术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和劳动成绩考核。考核的结果应载入职工档案,作为调整工资、级别和授予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企业职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轮休一天的制度。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劳动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节日加班工资。
  企业占用职工公休假日安排营业或装卸整理商品,而又不能给以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夜间值班或因公误餐者,应按规定发给夜餐费或误餐费。
  建立考勤制度。职工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和违犯劳动纪律的,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按规定扣发工资。


    第五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竞 赛 和 奖 惩

    第五十五条 深入开展五好企业、六好职工竟赛活动,对成绩优异、贡献大的小组和个人,要授予光荣称号,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五十六条 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奖励制度。(一)奖励以小组为基础,全面考核各项定额指标,完成好的多奖。违反财经纪律、违反政策、不按经营范围经营的不奖。
(二)职工个人奖金,以小组集体完成的各项定额和个人的出勤、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劳动效率、执行政策等条件作为发奖的依据。
(三)职工奖励,实行按月算奖、年终结算办法。当年节余的奖金,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或用于集体福利。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十七条 职工犯错误,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企业有权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需要给以降级、减薪、降职、撤职、除名、开除留用以至开除处分的,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情上级公司审批,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四)在企业当年职工正常奖金之外,职工在包装物料回收利用和向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方面收到显著经济效果者,应按国家规定发给节约奖和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奖。

 

第十五章 劳 保 和 福 利

    第五十八条 企业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的病、伤、残、生育、退休和死亡等各项劳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一)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搞好营业场所的通风,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取暖。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出售有碍身体健康的商品,要发给售货员营养补贴。
(二)注意劳逸结合,合理安排班次,精简不必要的会议。每周业余学习、开会和政治活动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三)根据企业的具体条件,设置必需的休息室等设施。要保证职工常年能喝到开水。要按有关规定向职工供应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四)关心职工身体健康,广泛开展文体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做好疾病预防和医疗工作。
(五)关心女职工的生活。教育、帮助她们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婆媳、孩子等方面的关系,切实照顾到她们的生理特点,注意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六十条 企业必须把关心职工生活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力帮助职工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
(一)自办或联合举办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事业。(二)自建或在上级公司组织下联合兴建职工宿舍,逐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三)对一些住家较远、交通不方便的职工,要积极帮助联系调整他们的工作地点。

 

第十六章 职 工 教 育

    第六十一条 企业要搞好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干部,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解决好必要的教育经费。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各级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采取脱产或在职的学习形式,努力学习商业政策、经济核算、经营管理。要采取办学习班或其它形式,对营业驻长进行专业训练。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所有职工要采取岗位练兵、短训班、以师代徒、互教互学等办法,学习商品知识和业务知识,操作技术和计算技术,语言艺术和接待艺术(包括学讲普通话、地方话和民族语言),商品陈列技术,计帐盘点和制表技术,简单的经济核算经营管理能力,分析市场变化、商品销售规律的能力。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都要进行一段时间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教育后才能正式上柜台售货。

 

第十七章 安 全 管 理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六十五条 做好商品科学养护,减少损失。
(一)商品堆码要整齐,距离、垛高要适当,妥加苫垫,防止挤压。
(二)对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 危险商品和一般商品,毒品和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三)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和季节变化,要分别采取措施,防止虫蛀鼠咬和霉烂变质。


    第六十六条 建立安全保卫组织。营业场所要有人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夜间要有人负责值宿。营业组设安全检查员,负责本组的安全检查工作。仓库要建立查仓制度,保管员每天班前班后都要进行检查,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第十八章 政 治 工 作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党组织要搞好党的建设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一定要围绕四化这个中心进行,把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结合起来,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九条 企业要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尤其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
(一)要进行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领导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教育,端正思想政治路线,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
(二)要进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的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三)要进行商业政策教育,鼓励职工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要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树立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和艰苦朴素的作风。
(五)要进行阶级教育,培养无产阶级的思想品质,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六)要进行法制、纪律教育, 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纪律和自由的关系,成为遵纪守法、搞好团结的模范。


    第七十条 教育职工提高警惕,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七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讲求实效,不要搞形式主义。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实行“三不”主义。解决思想问题,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第七十二条 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百货、文化、针织、纺织、服装、鞋帽、妇女儿童用品,以及五金、交电、化工行业的零售企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贸企业的三项照顾,仍按商业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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