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基港自贸字第0940018606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基港自贸字第0940018606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发布日实施
一、为建立自由贸易港区(以下简称自由港区)事业之货柜(物)跨自由港区间、自由港区与海空港管制区间一致之货柜(物)运送控管机制,于「自由贸易港区货况追踪信息平台」建置完成前,特订定本要点。
二、「基隆港暨台北港自由贸易港区」之管理机关为交通部基隆港务局。
三、本要点所称「专用车队」,系指供自由港区事业之货柜(物)于跨自由港区间,及自由港区与海空港管制区间之运送,并经自由港区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运货工具。
四、本要点所称运货工具包括货柜拖车及载货卡车。
前项载货卡车应具备有坚固之构造与严密之封闭设备及加锁设备。
五、申请经营专用车队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自由港区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专用车队申请表(如附件一),并载明下列事项:
1.车队业者(机关、公司或行号)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2.负责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分证号码及电话号码。
3.运货工具厂牌、引擎号码、载重量及牌照号码,并缴交行车执照影本。
4.所属司机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证号码,并缴验驾驶执照。
(二)专用车队司机资料之审核,依「基隆港请领港区通行证须知」相关规定办理。
(三)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影本以及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但所有人为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者,不在此限。
六、申请登记之专用车队业者及其运货工具,经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勘查审核符合第四点至第五点规定者,发给业者专用车队核准函及运货工具专用标志(如附件二)。
前项专用标志应载明专用车队业者名称、车辆牌照号码及使用期限。
七、专用车队业者与委托载运之自由港区事业应共同填具「专用车队业者与自由港区事业货物运送联保单」(如附件三),负责将货柜(物)运达目的地,并将联保单送交自由港区管理机关报备。
八、专用车队核准登记之期限为二年,期满应重新登记。专用车队业者与港区事业解约,应即向自由港区管理机关报备。
专用车队负责人或司机等如有异动,应即向自由港区管理机关报备。
专用车队运货工具如有报废或不做原目的使用情事者,专用车队业者应缴回运货工具专用标志;如有新增并经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勘查合格者,由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发给运货工具专用标志。
九、经核准登记为专用车队者,应将运货工具专用标志黏贴于驾驶座前方挡风玻璃处。每辆运货工具并应持有核准函影本备查。
十、专用车队载运货柜(物),应依海关规定之手续及核发之文件申办装货或卸货。
十一、专用车队载运货柜(物)应依海关指定路线或时限,将货柜(物)运达目的地,中途不得无故逗留或绕道他处。
十二、专用车队载运货柜(物)运送途中,如遇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致严重受损、不能行驶或封条遭破坏者,专用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起运地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及海关报备,并于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十三、专用车队载运货柜(物),如有非法提运、遗失、遭窃或其它原因致货物短少者,专用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起运地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及海关报备,并于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自由港区事业应就前项货物短少之情形,负责补缴短少货物之进口税费。
十四、专用车队如有违反海关缉私条例、其它有关法律或本要点相关规定者,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得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重大者得取消司机或专用车队之登记。
十五、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