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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矿企业办运输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1-08-26 生效日期: 1961-08-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
  厂矿企业的内部运输,是厂矿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的迅速发展,加强厂矿企业内部运输的建设和管理,明确厂矿企业同交通部门在运输方面的分工,对于完成和超额完成厂矿企业的生产任务、节约劳动力和降低成本,都有重要的作用。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厂矿企业的内部运输 (包括一个厂矿企业内两个以上场区和矿区相互之间的运输),应当由厂矿企业自有的运输工具负责完成,不宜大量地、长期地占用交通部门的运输力。交通部门应当集中力量, 主要负责搞好社会流通过程中的物资运输。 根据目前情况,为了不影响生产,以上分工,应当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争取在两、三年内基本实现。

  二、专用公路的投资修建,由厂矿企业负责,交通部门应当协助进行规划和承担设计施工的任务。专用公路为一个厂矿企业使用的,不论里程长短,由使用的厂矿企业负责投资修建; 几个厂矿企业共同使用的里程不满二十公里的, 由使用的厂矿企业共同负责修建,投资按年运量分摊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处理。专用公路的养护,由使用的厂矿企业负责,交通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给予帮助;也可以由使用的厂矿企业负担养护费用,委托交通部门代为养护。几个厂矿企业共同使用、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公路,由交通部门负责投资修建和养护。

  三、为一个厂矿企业使用的专用港口和专用码头, 由使用的厂矿企业投资修建和管理,交通部门应当协助进行规划和承担设计施工的任务。公用的港口和码头由交通部门投资修建和管理。

  四、厂矿企业内部的装卸工作由厂矿企业负责。厂矿企业应当根据运输的需要增添装卸设备,配备固定的装卸工人,提高劳动效率,作到随到随装随卸,以加速车船周转。

  五、新建、改建厂矿企业时,必须同时考虑交通运输条件,对厂矿企业内部的运输线路和专用公路、仓库堆场、装卸设备、运输工具、保修设备等,统一规划,全面安排,列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凡是运输条件差,还在依靠交通部门的运输力担负内部运输任务的厂矿企业, 应当积极地对内部运输系统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 厂矿企业在进行规划的时候,应当根据“一条龙”运输的要求,作到内外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交通部门应当在规划上和技术上给予帮助。新建工厂企业应当尽可能选在江河两旁,以发挥水运投资少、成本低、运量大、节省劳动力的优点,并可减轻陆运压力。

  六、厂矿企业应当对运输系统积极进行改造,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逐步实现机械化和半机械化、自动化和半自动化。厂矿企业对运输系统的改造,应当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条件,采取索道、溜槽、滑溜、轨道等办法;运量大的厂矿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修建小铁路或铁路专用线;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水运。

  七、厂矿企业办运输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运输机构和管理制度, 抓好厂矿企业 内外运输和生产计划的平衡安排。凡是运量较大的厂矿企业,应当有一位主要负责人来组织领导运输工作,以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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