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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文件关于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 2001-04-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文件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1]20 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省各产业工会: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 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工资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工资分配激励充分、约束严明,打破平均主义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强化民主监督程序,建立职工全过程参与工资决策机制的有效途径;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相互制衡机制的内在要求。 
  全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的要求,解放思想、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 工作思想和工作目标 
  工作思路是:加强劳动保障、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的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加大试点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生在机制创新,讲求实效,不走过场。 
  工作目标是:2001年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国有改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基础较好的乡镇、私营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目标为全省2500家;2002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2003年在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起步阶段,可以就工资分配的某一方面进行协商,也可以就多方面议题进行协商,以职工迫切需要解决而企业又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为重点;可以签订单项或多项工资协议;可以在一个企业内部开展工资协商,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商。 
  三、 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全新探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政策,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要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主动为协商双方提供咨询和政策依据;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进行登记、编号、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要对双方履行工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工会要积极组织职工参与企业工资政策的制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工资协议;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家协会共同规划全省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大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 共同做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是联合开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工资集体协商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二是组织企业交流工作情况,对协商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及进提出解决对策。三是总结推广不同所有制、不同资产组织形式、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四是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及时给予帮助、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五是对工资协议招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协议的,要求责任方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追究责任。六是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凡是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企业完全停产外,不得安排其下岗,同时要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地、各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同级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检查和督导,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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