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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1]34号京财行[2001]767号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市领导同意,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提高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 
  副市级由原116元调整为153元; 
  正局级由原105元调整为138元; 
  副局级由原100元调整为131元; 
  正处级由原95元调整为124元; 
  副处级由原90元调整为118元; 
  正科级由原85元调整为112元; 
  副科级由原80元调整为106元; 
  科员由原72元调整为94元。 
  二、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并于1999年9月30日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生活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生活补贴。 
  三、提高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四、调整津贴标准的人员范围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京人工〔1996〕431号文件办理。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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