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1]34号京财行[2001]767号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市领导同意,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提高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
副市级由原116元调整为153元;
正局级由原105元调整为138元;
副局级由原100元调整为131元;
正处级由原95元调整为124元;
副处级由原90元调整为118元;
正科级由原85元调整为112元;
副科级由原80元调整为106元;
科员由原72元调整为94元。
二、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并于1999年9月30日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生活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生活补贴。
三、提高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四、调整津贴标准的人员范围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京人工〔1996〕431号文件办理。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