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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型商贸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 2001-04-23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47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市陆续兴建了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商场、超市、物贸市场,给广大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前段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看,部分大型商贸设施仍存在着各种火灾隐患,形势仍很严峻。一是工程建设前未经消防部门参与审核,建筑结构中存在“先天性”消防设施缺陷;有的虽经消防部门审核,但峻工后未申请消防验收即行开业;有的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违章经营。二是改变原定建筑用途,随意缩减消防设施的数量和安保面积,造成消防设施不配套、不达标。三是安全疏散通道不畅,未划分防火分区,无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四是违章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商贸行业尤其是大型商贸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消防法》的各项法规,依法加强对大型商贸场所的消防监督与管理。凡兴建新的商贸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参与审核,未经消防部门审核,一律不得通过规划设计和开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的,一律不得开门营业。对现有商贸设施存在的各种问题,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做出处置,有关商贸企业要无条件服从。 
  二、进一步落实大型商贸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对现行三级消防管理单位的排列、分类进行调整,把大型商贸场所列入一级单位实施管理;市商贸委既负有对全市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又是市属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所属地段的区县为第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既负有对全市物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又是市属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所属地段的区县为第二责任单位;区、县管理的商贸行业及市场,区、县政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单位,市商贸委、工商局为第二责任单位。 
  三、摸清情况,区分重点,全面开展整改。各区县政府、市商贸委、工商局要对全市大型商贸场所、市场立即进行摸底统计,制定表册,送交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整理、分类后,上报市政府备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商贸场所,要按照安全责任的区分,制定系统的整改计划和专项整改方案,做到掌握全局,明确重点,整改目标清楚,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落实。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真正解决大型商贸场所存在的重大消防隐患问题。 
  四、近期,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文化娱乐场所,特别是各类歌舞厅,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之后,市上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市商贸委、工商局、文化局、市文明办等单位参加,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在复查和抽查中,对原已责令停业整顿但仍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予以关停,对已关停而擅自重新开业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重处。 
  五、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防止和遏制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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