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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这是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的配套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必将对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年是《职教法》颁布5周年,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2001年6月作为职业教育宣传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职业教育的实施、保障条件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是我省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学习中,一定要领会和把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通过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战略地位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自觉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真正提高依法治教水平。 
  二、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实施办法》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把“职业教育宣传月”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全面部署,精心组织。要动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搞好职业教育宣传,造成强大的声势。要组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教育宣传、咨询和为民服务活动。 
  三、以《实施办法》为法律武器,加大执法力度。宣传月期间,各地要组织教育、劳动、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司法等部门,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侵犯职教机构权益、侵犯师生权益、侵犯群众权益、危害社会、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种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重视职业教育机构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和职业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保障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 
  四、以《实施办法》为动力,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继续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保证职业教育资源不被挤占、挪用或流失。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职业学校招生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势头,依法推动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改革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及运行机制,改善职工教育办条件,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办出职业教育特色,把我省职业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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