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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9 生效日期: 2001-06-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1]35号
   
    
长府发[20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金的发放标准由现行的169元/月,提高到200元/月。此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标准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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