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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 2001-06-20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1]72号
 《西安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消防安全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并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意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再次开展摸底排查,抓住主要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西安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五个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依法开业后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才玮辉 副市长 
  副组长:吴长馨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广元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 森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刘 平 市公安局局长 
  李广瑞 市教委主任 
  惠同仁 市监察局局长 
  王 康 市建委主任 
  苏育生 市文化局局长 
  陈希宝 市卫生局局长 
  王世龙 市商贸委主任 
  李秋实 市广电局局长 
  杜梦西 市工商局局长 
  李雪梅 市旅游局局长 
  高连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电话7210110转343、349。 
  主 任:马中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春胜 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兼市消防支队长 
  李淮南市政府办公厅社会处处长 
  工作人员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治理标准和考核验收细则,组织、协调、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各部门、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编发工作信息。 
  三、治理范围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三)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 
  (四)大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设置住院部的医院。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6月下旬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有关行业、各区县政府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针对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检查治理工作具体安排,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对治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一造册登记。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单位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报由消防部门分类汇总、造册登记。市政府在制订下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同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各行业、各区县将调查摸底情况务必于6月30日前以专用调查登记制式表格的形式报市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至8月底。各有关行业、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1?依法取缔设置场所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⑴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的;⑵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的;⑶毗连重要的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⑷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均应列入重点进行整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整改,并于7月30日前向主管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验收、检查、补办有关消防手续,逾期不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或申报经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直至查封取缔。 
  3?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大型购物及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治理。对安全出口不足,疏散通道不畅,电器线路老化,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自动消防系统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并不能正常运行,未制定紧急疏散和处置方案或不进行演练,法人、员工未经培训及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火灾报警视听切换装置等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或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查封取缔。 
  4?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应报请当地政府或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火灾危险性较大,在整改期间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并由区县政府或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立案,督促整改。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底。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问题;9月5日前,将验收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应及时向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县、各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通报。 
  五、任务及责任分工此次专项治理由市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任务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商贸委负责对直管的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商贸委主任王世龙;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二)市旅游局负责对涉外星级宾馆的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旅游局局长李雪梅;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三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三)市文化局负责对直管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文化局局长苏育生;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三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四)市教委负责对直管的大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教委主任李广瑞;市建委、市公安局九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五)市卫生局负责对直管的设住院部医院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卫生局局长陈希宝;市建委、市公安局九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六)各区县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在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其余各个单位检查治理,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逐个进行检查治理,并抽调当地公安、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商贸、广电、工商、旅游、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各区县长为检查治理责任人。 
  (七)市政府成立督查小组,组长由副秘书长吴长馨、张广元、杨森分别担任,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生产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各行业、各区县政府的检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具体安排由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 
  (八)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将国家11部委专项治理范围、内容、目的等向社会公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及时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监察部门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对阻挠、干涉专项治理工作的行为进行监察,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六、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卫生、建设、安全生产、工商、经贸、教育、卫生、旅游、广电等主管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共同配合,强化行业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严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开设专题栏目、举办专栏专刊、组装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形式,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工作,为专项治理营造舆论氛围。 
  (四)加强联络,保持信息畅通,市商贸委、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和各区县政府要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这次检查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每10天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的名单、电话号码于6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今后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也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督查,及时总结。各区县政府和市商贸委、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教委,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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